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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公司8万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5/8/17 20:06:07
南京讨债公司8万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南京讨债公司8万合同纠纷案

详细介绍
  东北一大豆商人张X泉和长治县A集团下属的B食品公司因买卖合同债务纠纷诉至长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X泉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2005)长民终字06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樊红芳审判长却成了从未参加庭审活动的贾治中。而8万元债务款又让第三人赵树中提取。中级人民法院终判B公司向有入库单的张X泉重复支付。B公司不服,向长治市人大提出信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存在违反程序问题进行了调查。
  事实的来源
  2001年11月1日开始,原告张X泉和被告B公司发生大豆买卖业务往来。双方发生争议的有两笔款项。一笔是2002年9月30日为第三取款人赵X叶转账汇款8万元。B公司主张此款是原告亲自带赵X叶到该公司,亲口同意B公司将8万元债款转付给赵X叶。原因是张欠赵8万元,B公司付款是按照张的要求付给赵的,现在张X泉否认曾同意把8万元转付给赵。而B公司提供的转账手续及赵X叶写的转账手续及赵X叶写的收条均无原告签字。第二笔款是原先持着送货人为赵X涛的入库单主张大豆款99935元。
  二次审理结束后,B公司向长治市人大反映:(2005)长民终字第065号民事判令该公司重复支付原告张X泉8万元及99935元两笔款项存在程序不合理问题。
  二次款项二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虽转付该款没有原告文字手续,但被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曾亲自带着第三人赵X叶到被告处催要款项,明确表示了转付第三人8万元垫付款的意思。审理中主要采信了B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取款人赵X叶证明材料一份;证人李林高(任B公司总经理)、冯忠义(时任B公司会计)的证言各一份,所以未支持原告请求。
  二审认为:原告否认曾同意让被告转付给赵X叶8万元,被提供的上述3份证据及二审提供的刘成红(时任A集团副总经理分管B公司)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予以改判。
  对于第二笔款项99935元货款,一审认为,原告张X泉不是交货人,只有交货人才有权持该单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依法成立,对于原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按照双方交易习惯,供货人须持入库单结算货款。而现在张X泉持有入库单,B公司应当向持单人支付该笔款。一审原判作出原告不是交货人,不能主张债权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予以改判。
  合议庭署名引争议
  据B公司反映,在审理张X泉诉该公司买卖合同债务纠纷一案中,从未参加过庭审活动的贾治中却成了该案判决书中的审判长。
  记者随调查组了解到,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实际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樊红芳、审判员杨旭辉、代理审判员张洪安,由张洪安担任主审。从卷宗中的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判决书原稿中见到的审判长全是樊红芳。但是该院(2005)长民终字第06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审判长署名却是贾治中,经调查,担任该案书记员的冯红霞在完成庭审记录、合议记录工作后因事请假,由该庭书记员侯姝姝接任该案判决书的盖章及退卷工作。由于其对合议庭工作不甚了解,工作上粗心大意,在没有核对原稿的情况下,在判决书审判长的署名处盖上了贾治中的名章,造成判决书签单错误。而主审张洪安在判决书打印盖章后也未审查。经当事人发现错误反映后,张洪安自己认为判决书署名与签批稿不一样,当属可裁定补正的范围,后经请示庭长制作了补正裁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个人行为并不违反纪律
  据B公司反映,2003年底,长治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贾治中以个人身份到B公司协调处理该公司拖欠原告8万元大豆款一事,其查阅了该公司相关财务凭证。该案上诉后,又转到诉讼前B公司协调此事的贾治中所在的民一庭,并由其领导的合议庭具体承办,庭审前B公司依法向陈汾会庭长口头提出让贾回避的要求。
  记者调查了解到,本案当事人张X泉与中院贾治中的妹夫是同乡,2003年秋季,其妹夫找到贾治中庭长,说有个老乡叫张X泉,是个下岗职工,下岗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从东北收购大豆卖给B公司,有8.9万元的货款多次索要未果,看他能否协调一下,把货款要回来。贾治中庭长与长治县法院的一名同志于2003年底到B公司协调此事,得知款已付给第三人,协调未果。
  该案一审中,贾治中没有参与此案审理,也从未向一审法院就此案打过招呼。
  据中院院长调查组查明,二审案件分配后,在开庭前,B公司强调贾治中在诉讼前协调过此事,口头要求其回避,陈汾会庭长明确告知,此案合议庭没有贾治中参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贾确实未参与审理活动。该案在二审中,贾治中曾向本案主审张洪安说过,张X泉是个下岗职工,做大豆长途贩运生意不容易,希望审理中认真核查有关证据,公正处理。
  中院纪检调查组认为,贾治中在该案的回避,是因为其2003年底以个人身份在诉讼前参与民事纠纷协调属个人行为,没有违反有关纪律规定,二审中贾治中未参加该案合议庭,因而不存在回避事实,二审中其向主审所说的话并无偏袒失当之处,不予追究。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8万元债务纠纷,却让该案一波三折,根据长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史加龙的批示,该院专门组成由分管院长组成的合议庭,经合议:该案中交货人为第四人的刘海涛的入库单如何到了原告手中,一、二审均未审明,关于两笔货款的判定,一、二审存在认识上的不同,该案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和事实不清的问题,应立案再审。
  长治市中院院长史加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然说:“法律是非常严谨的,而该案所呈现的特点是头绪太多,但我们的法官只认识到了案件的主体,对其所产生的副体却轻描淡写,这说明法官的综合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长治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对B公司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最后结果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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