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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务纠纷处理简述“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

2023/7/24 21:56:47      点击:
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破产企业的 债权人大多跨区域,由于受执法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屈从于某些压力,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设卡、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袒,给破产欺诈创造了机会,特别是清算组,其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更使破产欺诈有恃无恐。

2、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助长了破产欺诈行为的产生。当今社会上流传了一种说法叫“要破产就破银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企业鉴于对银行债台高筑、不堪重负的状况,再加之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轻本地、本系统下属企业因效益不佳对本地财政的压力,指使企业采取“假破产、真逃债”的办法赖掉、甩脱银行或其他的债务,搞破产欺诈。

3、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是个别企业搞破产欺诈的原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离不开法院审判的独立与公正。但从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看,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基本上是行政行为。个别企业根本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企业也不愿意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某种目的硬性要求企业做假帐、走破产之路甩掉包袱,然后再生。而个别真正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却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批准,而不能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