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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角债追讨概述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

2023/11/17 21:42:28      点击:
  1、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