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况虽然人民法院应当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这样的规定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癸15条规定酌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17条规定:“符合下 。
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l)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一)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档案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分为两种:已开放的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 ;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已经开放的档案。而要阅览、复制和摘录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要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保密档案的阅览、复制或者摘录的限制大于普通档案,随着密级的提L)高,阅览、复制和摘录的限制越严格。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当事人不能自行调查收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4)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5)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商业秘密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其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所知悉,一旦被他人知悉,就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向一般人公开。个人隐私,又称个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内容:
(1)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
(2)个人活动,尤其是任毛网的活动不得被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3)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性生活;
(5)私人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
(6)私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个人数据(包括电脑里的个人数据);
(7)公民的档案材料;
(8)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总有某种疾病或者曾患有某种疾病);等等。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用来概指前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材料,当然,必须限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果当事人因为人力、 ,物力、财力的限制不能自行收隽歹嬋,不属客观原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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