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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公司对民间讨债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2016/2/22 16:09:30      点击:

南京讨债公司对民间讨债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一、民间讨债的含义

  “民间”这个词有两种释意一则为民众之间,即来源于百姓中或在百姓中间广泛使用的。二是指非官方的,平民自愿组织的。提起民间讨债,大多民众会想到在城市亦或是乡村的大街小巷墙壁四处可见的冠以“商务咨询”、“信贷管理”、“咨询公司”等实质却经营着讨债业务的讨债公司。学者的文章或是媒体相关报道中大多也将民间讨债直接等同于职业讨债人或是“讨债公司”。笔者认为,民间讨债的定性应着眼于“民间”两字,而“讨债”即债主向欠债人讨要被赊欠的钱财。民间讨债是一种债权实现方式,强调“民间
  性”,区别于正式的司法制度、执法程序或专门性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具有宽泛、全面的定义。笔者将民间讨债定义为: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等正式法律制度或公权机关,而通过私人之间和其他非制度化民间力量实现债权的方式,包括自行讨要债务或接受他人委托进
  行债务追讨。①接受讨债委托者,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向债务人收回欠款的自然人或组织,即职业讨债人或讨债公司。
  二、我国民间讨债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80年代在民间讨债蓬勃发展的需求下,一批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收债公司等幵始大量出现。据在北京从事讨债工作的业内人士初步统计,2010年,北京大约有300家左右的专业讨债公司,这还只是取得工商注册的,加上其它从事该行业的组织要扩大到几百家,从事该职业的人也达到了几千人。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前沿阵地的广东、浙江等省讨债公司的数量远超北京据有关专家估计,今后几年从事讨债职业的人员数量增长显著,目前己经多于10万人。②可见,民间讨债业务发展之兴旺。
  (一)肯定性评价
  民间专业讨债不乏许多支持者,其中有学者曾经提出民间收债不消耗国家资源,却能为国家摆平许多纠纷。在一定情形下,民间收债会导向自发的、和平、规范与秩序。民间收债行为的法律底线在于,不能使用违法的收债手段,只要不违法,可以采取任何手段。通过国家制定适当的法律加以规制,完全可以做到利大于弊。”替他人追回欠款数百笔的职业讨债人认为,其替人讨债正是正当的民事行为,是公民以个人身份履行的民事代理权。有法官同样认为,自然人替人讨债的行为能够得到许多债权人以及老百姓的支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民间讨债人采用合法有效的方式讨债,可以有效解决诸多纷繁复杂的债务纠纷,既不危害社会还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
  (二)否定性评价
  不可否认,合法利用一些社会关系和技巧手段,民间讨债的确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成效,却遭到诸多民众的质疑。
  1.对自行讨债的非议。许多自行讨债者使用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非法手段实施讨债,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据某基层检察院统计,近两年时间,该院办理审查起诉的非法拘禁案件有19件,其中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就达15件。因此民间收债一度被认为是愚昧、粗野、落后的救济手段,甚至被视为违法行为。“自行讨债”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讨要债务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救济手段之一,讨债的方式则需要一定的规制,且不可陷入暴力的泥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职业讨债人和讨债公司遭受法律禁止。北京要账公司觉得,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开办讨债公司,自1988年至2000年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幵办讨债公司的法规。法律打击的矛头虽直指讨债组织,但从我国对民间收债的态度上看,自然人替人讨债也未得到法律认可,广告公司、媒体单位也被告知’要严格审查广告主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禁止企业、个人发布含有“讨债”或“私人讨债”业务等内容的广告。其被禁止的原因主要有:
  (1)某些讨债组织采取暴力、绑架、敲诈勒索、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讨债,甚至还出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最终演变为涉黑组织。
  (2)讨债公司业务资质无法可依,人员身份不明口债权人聘请他人讨债,通常与讨债者签订承办委托书和讨债协议书。而承办委托书收账讨债、参与非诉讼代理活动,既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及权限,且没有行政强制力。
  (3)业务活动容易脱离有效监管,债权人权益保障存风险。讨债人佣金额度缺乏法定或行业标准,多是按照账龄和讨债的难易程度自行与委托人约定的,甚至出现讨债者获取债权人关键债权凭证,收取欠款后席卷而逃,委托人“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文未得,且失去债权凭证。